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1份;
全体股东(发起人)签署的章程(原件1份);
股东(发起人)的主体资格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(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;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);
住所(经营场所)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,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(原件1份);
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。
一人(自然人)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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