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项内容 |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。 |
法律依据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,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)第十七条。 |
条 件 | (一)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深圳(市) + 字号(商号) + 行业(或者行业特点) + 组织形式; |
数量及方式 | 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。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。 |
申请材料 | (一)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 |
申请受理机关 |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网上审核。(http://www.szscjg.gov.cn/,预先核准无需提交书面材料。) |
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| 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。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;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八条。 |
决定机关 |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。冠省名、国家名的由省工商局、国家工商总局决定。 |
事项程序 | (一)受理申请材料; |
时 限 | (一)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: 1.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、材料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 2.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、材料需要核实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,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、理由以及时间。 3.申请文件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,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,注明更正日期;经确认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 4.申请文件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当场告知时,应当将申请文件、材料退回申请人;属于5日内告知的,应当收取申请文件、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的凭据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5.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,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。 6.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 (二)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,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 1.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2.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3.通过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应当自收到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15日内,提交与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;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4.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60日内,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,或者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、材料不一致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 5.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、材料核实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依据: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(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)第十条、第十二条。 |
法律效力 | 一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。二、申请人可持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到银行办理开户。三、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,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,不得转让。 |
救济权利 |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,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。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 |
事项收费 | 不收费。 |
申请表格 |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,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资料在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中填报。 |
网上受理 | http://app02.szaic.gov.cn/WERMIS2.WebUI/Index2.aspx |
状态查询 | http://app02.szaic.gov.cn/WERMIS2.WebUI/Webpages/aic/SLZT.aspx |
年审或年检 | 无年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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